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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出台的法检离任从律新规,很多人没有看懂这个问题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终于靴子落地了,2021年9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详见靴子落地!“两高一部”新规:退休法检人可从事律师,离任从律不需个人到原单位开具证明,不法外扩大禁业限业范围一文)。尽管有人对于此文件与上位法的关系还存在争议,但无论如何,关于法检人员离任从事律师职业这一法律人关心的问题,在经过了近一年来的争议之后,终于迎来了效力最高的统一性规定。


政法教育整顿,将离任法检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作为了顽疾之一,各地纷纷出台各自的限制从业规定,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甚至暂停了受理此类申请。今年的早些时候,或是通过律师行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或是领导开会时的口头传达,都曾经出来要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的消息,或是想从事就必须放弃退休待遇。几乎每次这样的消息传来,都会引来众法律人的关注和质疑。


为何?一是目前的执行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法官、检察官等法检人员法定退休或是提前退休后从事律师,是完全可以的,有不少人已经领取了律师执业证多年;二是都是法科生毕业,很多法检人都有一个体现自己职业社会价值的律师梦,纷纷将退休以后从事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的人生“后备计划”。如果区别其他行业而单独拿出法检人彻底堵死他们退休后从事律师的门路,势必影响到很多法学生报考法检部门、法检人员从业的积极性。也许,这就是,《意见》出现多次波动、姗姗来迟的原因吧。



由最高职级机关制定统一性的规范性文件,是为了回应各地的不同认识和执行力度,达到统一认识和执法尺度的目的。但是,从《意见》公开发布以来的这几天情况看,虽然都是天天跟法条打交道的法律人,却对《意见》中关于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文本内容理解,出现了重大分歧,急需有权机关作出权威解释。


第四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主要规定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有人根据个人对于以上规定的理解认为,这相当于禁止退休后的法检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有人撰文解读以上的规定为,检察官法官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的,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一律取消公务员退休待遇。也有人不明白“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是什么内容,是不是就是要取消退休人员的所有退休待遇?



对于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的, 根据两高一部《意见》和中组发〔2013〕18号文的规定来看,如果将律所作为企业看待,可以归纳为: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律所兼职或任职;如果想去辖区以外的企业任职的话,要本人事先申请、所在律所出具说明材料,经原单位审核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退(离)休后三年后到律所的,则需要本人申请、所在律所出具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批并报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简单点说,退休三年内需要从事律师的,需要到原任职辖区以外的律所(按照《意见》的规定来看,是把律所当做了企业看待)任职,而且要经过原单位审核后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三年之后要到律所工作的,则需要原单位审批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至于“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应该视为取消退休待遇。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触犯刑法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才会被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后从事律师,不至于跟追究刑事责任同等的处罚力度。


所谓的退休后的“行政、工资等关系”、“机关的各种待遇”并不是退休待遇的同义词,多半是指法检机关给予的退休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如过节工会福利、取暖车补等,也包括日常的学习指导、干群关系等等。这也是正常操作,总不能出现已经登记为执业律师,还享受法检机关的年度体检、参加老干部座谈会、出了事故法检机关还去慰问等吧?


对于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的规定,《意见》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的规定,只是重申了以往的各项规定,严格了各项规定的落实力度。至于各单位是否进行审批同意退休人员从事律师,基于什么考量才能审批通过,这就是内部掌握的事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审批制度,并不是新规定,只是以往的落实力度不一而已。


对于已经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也要按照(中组发〔2013〕18号)的以上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综上可见,《意见》并没有强制性的堵死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的门路,而是采取了需要申请、审核、批准的程序,也不是规定了从事律师之后就取消退休所有待遇,而是取消了法检机关退休人员的身份及福利而已。这相比,某些地方一刀切的发文禁止退休法检人从事律师执业,还是有理有据的。


当然,以上只是烟语君根据几个文件文本内容提供的个人理解而已,权威解读和实践操作,还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法检、组织部门,给出统一性的适用理解。规范性文件应该不留异议,具有可操作性,毕竟,这是几十万上百万法律人关心的职业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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